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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6澳大利亚投资环境报告

2007年10月23日 13:06 来源:天下潮商网 作者:陈少斌


一、澳大利亚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澳大利亚整体关税水平较低,平均关税为3.5%左右。近47.6%税目的产品已经达到了零关税,关税为5%或5%以下的税目占总税目的的86%,但是纺织品、服装、鞋类、机动车等的税率仍然相对较高。机动车及其
零部件目前的关税为10%,将于2010年最终降至5%;纺织品服装的当前关税为5%~17.5%,将于2010年降至10%,2015年降至5%;鞋类产品的当前关税为10%,也将于2010年降至5%。

  (2)关税管理制度

  澳大利亚在2006年对海关商品编码(下称“HS编码”)进行了审议。此次审议对1200项编码提出了修改意见,涉及20%的商品大类。审议后的《海关关税(2007编码协调制度)修订案2006》提案已于2006年9月7日提交参议院,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进口环节税

  澳大利亚《海关关税法》规定,进口产品除征收关税外,还要缴纳消费税。对进口葡萄酒和高档汽车,还要征收“葡萄酒税”和“豪华汽车税”。葡萄酒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葡萄酒、蔬菜酒、苹果酒、雪利酒、蜂蜜酒和米酒。豪华汽车税的征收对象是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9人以下并且超过一定价值的机动车。

  2.进口管理制度

  在进口管理制度方面,澳大利亚修改了检验检疫程序,增添了两个新的申请系统。该系统已于2006年7月31日生效,进口商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目前,该系统适用于活动物之外的所有商品。

  3.技术性贸易法规

  (1)2006年8月,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修改了进口肥料的包装要求。新规则要求进口肥料必须在生产地进行包装,且必须是新包装,每包重量不能超过100公斤。该修订涉及海关商品分类第31章的产品及第28章的部分产品。该规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2006年8月,澳大利亚发布了提案P295的评估报告草案和提案P230的评估报告草案,分别考虑强制添加叶酸和强制添加碘,宣布澳大利亚将考虑强制推行叶酸强化面包,要求在面包中使用含碘盐代替非含碘盐。上述措施预计将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07年10月实施。

  (3)2006年8月,澳大利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机动车的技术标准,涉及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等要求,其中关于重型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的标准于2007年1月生效。

二、与中国企业相关规定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2006年,澳大利亚根据其降税计划,继续下调机动车及机动车零部件、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税率。但是,降税后的税率仍维持在5%~17.5%之间。

  2.进口税费

  澳大利亚对进口葡萄酒和高档汽车征收“葡萄酒税”和“豪华汽车税”。“葡萄酒税”,该税税率为29%,而且是在消费税之前征收,所以尽管澳大利亚对进口葡萄酒的关税税率仅为5%,但每1000澳元的进口葡萄酒就需缴纳大约350澳元的“葡萄酒税”。

  (二)进口限制

  澳大利亚2006年修改了《海关(禁止进口产品)条例》,正式将温石棉产品列入限制进口的行列,并于2006年7月15日生效。目前国际上对温石棉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尚未有定论。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机电产品

  中国机电产品对澳出口受到安全认证的限制。目前,根据澳大利亚规定,63种机电产品在澳销售前必须进行安全认证。一种电器产品从中国运到澳大利亚境内,从开始接受检验起计算,即使各项指标均一次性获得通过,认证周期也要2~3个月。如果某些项目未获得通过,则须改进后再送检,认证周期将会更长。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澳法律规定,所有供应澳大利亚市场的药物生产商必须通过澳大利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获得GMP认证,是国外药厂向澳出口产品的首要条件,但GMP认证的费用却相当昂贵,一般要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2007年8月和2007年10月,澳大利亚将强制推行叶酸强化面包,和要求在面包中使用含碘盐代替非含碘盐。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检验检疫标准

  (1)2006年12月,澳大利亚公布了进口生虾及其产品风险评估报告,拟对进口生虾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澳大利亚每年进口生虾约2.4万吨,但目前澳方尚无检验室可以进行新措施要求的额外检验。

  (2)澳大利亚进口木制包装材料标准高于《国
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除ISPM15的要求外,澳大利亚还保留了一些本国的标准,如:去皮、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得超过200mm等。上述标准中的熏蒸处理要求远远高于ISPM15中规定的16小时。

  (3)2006年8月28日,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发布了有关最大残留限量的第A574号和第A582号申请的评估报告,宣布将考虑修改澳新食品法典,调整各种农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4)2006年8月15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修改了进口肥料的包装要求,并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该修订涉及第31章的产品和第28章的部分产品,要求进口的肥料在生产地点进行包装,而且必须是新包装,每包重量不超过100公斤。

  (5)2006年4月底,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发布了一项新的羽毛产品检验检疫规定,要求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羽毛产品必须由出口国官方提供符合其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出口产品经过相关处理,否则澳大利亚海关将不予通关。该规定发布后立即生效,没有设定缓冲期。

  2.检验检疫方式

  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食品通常采取抽验的方式,如果进口食品与澳现行法规或标准不符,食品所有人可以做出改进、降低等级、转口或销毁。如果食品所有人对其产品作出改进,可以要求再次进行检验,该食品通过第二次检验后,则获准进入澳大利亚市场销售。但是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将根据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对该食品发出裁决令(HoldingOrder),并对裁决令涉及的进口食品进行100%的检验。一般情况下,连续5批货物均检验合格后方可取消裁决令。

  中国是收到裁决令最多的国家之一,裁决令所涉及的产品包括海藻、海贝、干鱼片、春卷、干蔬菜、果子冻、梅子饼、奶油苹果干、蜜饯桃和汤料等。

  (五)贸易救济措施

  目前,澳大利亚正在对中国的8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浮法玻璃、钢架、偏亚硫酸氢钠、二氯苯氧基乙酸、热轧钢板、硅产品、碳酸氢钠、蘑菇罐头,菠萝罐头。从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来看,澳大利亚在所有国别中,位列第七。

  (六)补贴

  1.澳大利亚2006对2007年度预算显示,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对现行税制做了一些改革。其中有一项改革措施,加大了对国内葡萄酒生产商消费税补贴计划项下的葡萄酒生产商的扶助力度,使葡萄酒生产商所能获得的最高年度消费税补贴。

  2.汽车制造业是澳大利亚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部门。从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10年内,澳大利亚政府“汽车业竞争和投资计划”将拨款42亿澳元,支持汽车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其他

  中医药在澳大利亚广受欢迎,但中医药在澳大利亚尚未全面获得合法地位,无法纳入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患者如若使用中医药,则无法像使用西药一样由保险系统解决费用。而且,中医药药品在澳销售需要注册,注册费用非常昂贵。

  三、投资审批限制

  澳大利亚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的外商投资或对一些敏感行业进行投资的外资必须接受审查。投资住宅用房地产、城市用地、民用航空、机场、海运、电信、银行、传媒和旅游业等敏感行业,澳大利亚政府还分别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审批要求和限制性措施。

  1.传媒

  2006年,澳大利亚颁布新法取消了外商投资各类型媒体时的股权限制,即外商投资澳大利亚电视业所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5%、投资报纸业则不得超过25%的限制。该法还放宽了原有的交叉传媒限制,即同一公司不能在同一地区同时经营电视、广播和报纸的限制。但仍须接受审批。

  2.电信

  澳大利亚最大的电信服务商是澳大利亚电讯公司(Telstra),该公司51.8%的股份原属澳大利亚政府所有。2006年,澳大利亚对这部分国有股份进行私有化,但是外资对Telstra私有化股份的累计总持股上限被限制在35%,单个外资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5%。

  3.民用航空

  外商如若投资澳大利亚航空公司(Qantas),单个外国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25%,外国股权累计不得超过49%,其中外国航空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35%。如果涉及国际航线,外国投资者占澳大利亚国际航空运营商股权不得超过49%。

  4.机场

  外商投资机场,须逐案审批。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航线所有权比例不得超过5%,不得交叉拥有悉尼机场(包括悉尼西机场)和墨尔本、布里斯班、珀斯机场之间的股权。

  5.房地产

  外资在澳大利亚购买已开发、待开发的或旅游景点内的房地产,需要向外资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批过程非常严格。

(转自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6(澳大利亚)》,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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