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 光大证券 、 飞马国际 股民索赔进展通报
2022年04月23日 10:10 来源:搜狐财经作者:
中安消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立案
2022年4月20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武汉中院提交一次立案,该案已经进入最后一个月诉讼时效倒计时。
许峰律师团队提醒投资者,目前该案已有投资者索赔两审胜诉判决,起诉被告涉及中恒汇志和涂国身的案件,已有判决先例。
2019年5月30日晚,中安消公告正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涂国身、中恒汇志等也被顶格处罚。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中安消以及对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光大证券 股票索赔启动
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3月3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相关文件显示,光大证券信披违规主要内容为: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2、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3、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光大证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1日到2019年2月2日之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且在2019年2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20年8月8日到2021年7月8日之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且在2021年7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15年2月3日到2020年11月18日之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且在2020年11月18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飞马国际 投资者索赔案获深圳中院立案
2022年4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飞马国际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0年5月20日,飞马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3月29日之间买入飞马国际股票,并且在2019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