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泛控股:债权人针对公司两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提出破产程序申请
2022年07月01日 12:51 来源:格隆汇作者:
中泛控股 (00715.HK)发布公告,针对泛海投资第二(匈牙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破产程序申请由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北布达佩斯州税务及海关管理局(National 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sNorth-Budapest Tax and Customs Directorate)(债权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大都会法院(Budapest Metropolitan Court)(一审法院)提出。
根据呈请1,债权人在呈请中表示,泛海投资第二须就多项税项债务责任支付约港币380万元。债权人证明了有关约港币330万元税项债务的支付执行程序,因资金不足导致直接扣款令被拒绝及无法执行而不成功。泛海投资第二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一审法院的通知及呈请1。由于呈请1项下的债务尚未清偿,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根据匈牙利破产程序和清盘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节第2小节c段裁定泛海投资第二破产(清盘令1)。
根据清盘令1,一审法院命令泛海投资第二:(i)在清盘令1成为最终裁决后的15天内向债权人支付约港币700元的程序性费用;(ii)根据匈牙利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National 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 ofHungary)的具体建议,向匈牙利国家支付约港币1,700元的注册程序性费用;及(iii)将金额为至少约港币3,200元存放于泛海投资第二的绑定储备,用于支付自收到一审命令清盘的裁定起至裁定成为终局及强制执行期间的清盘费用。根据清盘令1,该清盘令成为终局及强制执行后将委任清盘人。
泛海投资第二于2022年1月18日向布达佩斯首都地区上诉法院(Budapest-CapitalRegional 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就清盘令1提出上诉。2022年4月13日,上诉法院因其认为一审法院制定清盘令1并不适当,宣布清盘令1无效,并命令一审法院通过一项新命令。根据上诉令1,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程序并于2022年6月3日通过一项新命令,根据破产程序和清盘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节第2小节c段宣布泛海投资第二破产。
其命令泛海投资第二:(i)在清盘令3日期起计15天内向匈牙利政府支付约港币1,700元,作为债权人的个人免责金额;(ii)在清盘令3日期起计15天内支付约港币700元的程序性费用;及(iii)将金额为至少约港币3,300元存放于泛海投资第二的绑定储备,用于支付自收到一审命令清盘的裁定的期间内的清盘费用,以及与组织、管理、储存及保管其账户及财产的相关费用,以及与财产保管和保全有关的最基本费用。
就公司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告日期,针对泛海投资第二的清盘令3尚未成为终局及强制执行,而泛海投资第二已就清盘令3于2022年6月28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针对泛海投资第三(匈牙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破产程序申请(呈请2)由债权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匈牙利一审法院提出。
根据呈请2,债权人在呈请中表示,泛海投资第三须就多项税项债务责任支付约港币150万元。债权人证明了有关约港币140万元税项债务的支付执行程序,因资金不足导致直接扣款令被拒绝及无法执行而不成功。泛海投资第三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一审法院的通知及呈请2。由于呈请2项下的债务尚未清偿,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根据匈牙利破产程序和清盘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节第2小节c段裁定泛海投资第三破产(清盘令2)。
根据清盘令2,泛海投资第三被命令支付或存放与清盘令1要求泛海投资第二须支付的程序性费用及注册程序性费用的相同金额款项及存放相同金额的绑定储备。根据清盘令2,该清盘令成为终局及强制执行后将委任清盘人。泛海投资第三于2022年1月18日向上诉法院就清盘令2提出上诉。
2022年4月21日,上诉法院因其认为一审法院制定清盘令2并不适当,宣布清盘令2无效,并命令一审法院通过一项新命令(上诉令2)。根据上诉令2,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程序并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一项新命令,根据破产程序和清盘程序的1991年XLIX法案第27节第2小节c段宣布泛海投资第三破产。其命令泛海投资第三支付或存放与清盘令3要求泛海投资第二须支付的债权人个人免责金额及程序性费用的相同金额款项及存放相同金额的绑定储备。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告日期,针对泛海投资第三的清盘令4尚未成为终局及强制执行,而泛海投资第三拟就清盘令4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