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笔“罚单”背后,阿里、腾讯估值大底已至?
2022年07月12日 16:43 来源:财联社作者:
《科创板日报》7月11日讯(北京记者胡家铭) 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了28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书。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
据统计,本次公开案件涉及多家知名企业并购,且涉案年份多在数年以前,如阿里巴巴收购优酷土豆、百世集团等;同时,根据《反垄断法》,此次公开的多数案件均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各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据《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不少投资者对于此次“罚单”的态度较为积极,将其视为利空出尽的信号之一;也有市场人士向记者指出,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估值“大底”,早在此前有关部门讲话中就已经确定,如今正处于估值修复期的前夜。
“加快清理存量案件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本次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均是由于未依法申报且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所致。而所谓经营者集中,根据目前实行的反垄断法规定,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照此理解,当收购方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进行合并或者施加影响等决定性动作时,如果未将此案件依法申报,则有可能触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条。若按此标准,腾讯、阿里在此前十年间对于一些企业的收购涉嫌违法,实际上并不意外。
此处以监管总局针对腾讯的“罚单”为例。[2022]6号处罚决定书显示,腾讯于2011年3月15日,通过控股子公司TCH Ivory Limited与好乐买创始人、红杉中国、Good Dynamic Limited(“DFJ”)等签署《股权购买协议》,收购好乐买2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腾讯持有好乐买20%已发行股份,与原股东(略)以及红杉中国共同控制目标公司。2011年3月18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而该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以腾讯的营业额计算,可以轻松达到申报标准,因而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在2011年3月18日,腾讯与好乐买的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正因如此,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腾讯收购好乐买而未申报集中一案,开出了5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而剩余十一个案件,据《科创板日报》记者统计,仅就金额而言,腾讯同样受到了“顶格处罚”,合计约600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在通告收尾时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正依法加快完成存量案件清理工作,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余案件处罚决定书将陆续公开。
互联网平台估值“大底将至”?
针对此次互联网收到的“反垄断”罚单,市场观点对此反应不一。
从股价走势来看,7月11日上午开盘, 腾讯控股 即走出微跌行情,截至中午收市,腾讯成交占恒指成分股当中的13.8%,总成交约33.29亿港元,是三大成交恒指成分股之一。根据技术指标分析,腾讯看淡指标占多。同时,阿里巴巴港股也较此前有所下跌,仅就二级市场交易而言,此次“罚单”的意味显然并不够积极。
但在另一位投行人士的眼中,罚单则意味着确定性则与监管“靴子”的落地高度相关。“实际上政策底早在几个月前就出台了。”其向《科创板日报》记者指出,此前高层的讲话即释放出支持平台经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号,而这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即是政策性的利好。
同时,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即将在8月1日颁布,结合此次反垄断“罚单”的下发,这意味着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政策的边界正在逐渐变得明确,而明确的政策边界,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则是确定的政策环境。
截至7月11日收盘,腾讯港股报342.4港元/股,相比前日跌2.89%;阿里巴巴港股报114港元每股,相比前日跌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