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收警示函 喊增持仅完成8%
2022-07-26 09: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3号)。经查,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 中炬高新 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600872.SH)控股股东,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中炬高新发布公告,披露于2021年6月22日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万股,并计划自本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择机增持中炬高新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中炬高新已发行股份的1%(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但截至2022年6月22日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合计仅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公开承诺完成中炬高新股份增持计划,未及时向中炬高新报告并披露不能按期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作出及履行承诺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中炬高新官网显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72,是中山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公司致力于资产经营和资本运营,投资范围涉及调味品及健康食品业、国家级高新区开发与招商、房地产业、汽车配件业等领域,目前核心业务为调味品及健康食品、园区综合开发。旗下全资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大型调味食品生产企业,拥有“厨邦”、“美味鲜”两大品牌,产品涵盖酱油、鸡粉(精)、蚝油、酱类、料酒、醋类、食用油、腐乳、味精、汁类、火锅底料等10多个品类,生产规模及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截至2022年7月20日,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为中炬高新第一大股东,持股17.84%。
6月23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润田”)拟计划自2021年6月23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截至2022年6月22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中山润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
7月20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达1%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接到中山润田通知,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判定执行申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简称:“粤财信托”)变价中山润田持有的公司2655万股股份,以清偿债务7.25亿元及利息。2022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山润田的《关于中炬高新股份被动减持告知函》,通知公司粤财信托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中山润田所持公司股份24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9%,2022年7月15日,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持股比例从减持计划公告日的20.56%减少至19.44%,截止公告日,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持股比例从19.44%减少至17.84%,控股股东被动减持比例达到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八条规定:【承诺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承诺的情形】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93号
关于对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控股股东,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中炬高新发布公告,披露于2021年6月22日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万股,并计划自本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择机增持中炬高新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中炬高新已发行股份的1%(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但截至2022年6月22日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你公司合计仅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你公司未按公开承诺完成中炬高新股份增持计划,未及时向中炬高新报告并披露不能按期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作出及履行承诺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7月16日